2023年11月18日,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五届京师法学博士论坛”在北京海淀花园饭店成功举行。本届论坛以“国家治理与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发展”为主题,下设7个单元、2个圆桌会议。来自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东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山西大学、黑龙江大学、武汉工程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博士研究生齐聚京师。博士研究生发言人围绕“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的法治探索”、“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法治保障研究”、“绿水青山的法律保护”、“新技术领域的法律供给”等议题发表真知灼见,国内学界相关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及实践部门专家启发点评。为期一天的学术会议内涵丰富,学术氛围浓烈。
11月18日开幕式
11月18日上午首先进行的是论坛开幕式环节,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严厚福副教授主持。他首先对与会专家、学者与博士研究生们表示热烈的欢迎,随后在致辞中他首先回顾了京师法学博士论坛的历史,展望京师法学博士论坛的未来。本次博士论坛是两年后重回线下,也重回第一届博士论坛举办的地方,他希望各位不忘初心,珍惜线下来之不易的交流机会。他强调,本次论坛的一个重要改变是减少了专家点评人的数量,增加了博士生与谈的环节,并增设了两个圆桌论坛,其目的是通过形式上的改变减少学术交流中的“代沟”,希望年轻的博士生同频共振、互相启发,更期待通过既友好又激烈的交流,创造出更多思想的火花。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综合处副处长王秀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迎修教授先后致辞。
王秀丽副处长首先对法学院的邀请表示诚挚的感谢,并欢迎全国各大高校博士生出席北师大的博士论坛。她指出,京师法学博士论坛的目标是回应时代要求、立足社会需要,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法律政策研究,充分利用法治力量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她强调,该论坛体现学术精英们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责任与担当,也体现北师大兼济天下的博大胸襟。她高度赞扬北师大法学院近些年来取得的成绩,期待京师法学博士论坛办得越来越好、北师大法学院博士生培养质量越来越高。
梁迎修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同时对第五届京师法学博士论坛顺利开幕表示祝贺。他表示京师法学博士论坛博士论坛是促进不同学校博士生沟通、提升博士生培养中质量的重要平台。为了促进交流,本届论坛特别设置博士生与谈环节,希望各位具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精神的博士生能够在论坛中充分交流、切磋学问,勇于提出新颖的观点。他期待各位博士生能够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提升中国法学理论的话语权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领导致辞之后,严厚福副教授表示期待本届博士论坛能够开成气氛热烈、讨论激烈、效果“炸裂”的会议。随后各位嘉宾与参会博士生亲切合影。
11月18日上午 主题报告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主题报告分为两个单元,分别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滢溪主持。
第一单元“新时代的法学理论创新”正式展开,该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硕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张珺皓作题为《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场域”概念的证立》的报告,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浙权作题为《基于价值信念的司法决策》的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潘香军做题为《分家析产纠纷中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基于62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的报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鈺栋、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苏海平与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做专家点评。
张珺皓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出发,回顾“场域”在物理学、数学等各个学科中的使用情况及镜鉴,指出“法治场域”的概念及其结构,其现代化目标是法治的现代化和现代化的法治,并分析其特点,最终证立“法治场域”的概念。张浙权基于心理学的视角,从价值决策范式的描述分析与机制阐述、价值决策范式回应价值判断客观性困境、价值决策范式的理论反思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价值范式在司法裁判中的优化方向。潘香军基于625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分家析产的适用特征是不同省份差异明显,以法官主动适用为主、认可当事人援引为辅等特点,并分析其制度方面、主体方面原因,进而提出适用前提、适用技术、适用保障方面的司法适用完善建议。
在与谈环节中,陈鈺栋指出以上三位同学的研究颇具创新,从多学科的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并进行了大量的数据分析。他认为法治中国的理论研究必定要具有现实意义,更要根据中国国情去看待法学问题。苏海平的与谈认为张珺皓的文章选题宏大,但限于篇幅,从写作上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并提出了“‘场’是否等同于‘场域’”等疑问,进而提出了文章写作结构、证成事例上的建议;对张浙权的文章中的模型适用、价值信念的概念提出建议;对潘香军的文章数据范围、文章分析重点提出建议。
在专家点评环节中,马剑银老师首先回顾了各个青年论坛的发展。他认为基础法理学的研究近些年逐渐式微,并从历史的角度回顾清末变法修律以来的中国法理学研究角度,从而探讨政治和法学学术的关系,警惕将法学做成政治诠释学。在中国法理学是天然的比较法学的背景下,他认为应当重点思考如何处理中国法理学和西方法理学的联系,从而将西方法律体系“嫁接”到中国的社会体系当中。进而他指出了张珺皓的文章篇幅不足以阐明其观点,且对文章的写作重心等问题提出建议。他认为张浙权的文章中心理学偏向过于严重,且忽略了文化语境的影响。他认为潘香军的文章是一篇中规中矩的法社会学文章,提出了文章背景、结论分析相关建议。
在回应与讨论环节,参会同学与作报告的博士生同学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
第二单元主题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恺主持。该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邵永强作题为《民法典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报告,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关娜作题为《中华传统法文化视角下人权发展的格局流变》的报告。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王怡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泽与谈。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王立老师做专家点评。
邵永强的报告重点阐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内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民法典中的逻辑内外在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民法典中的具像转化这三个问题,得出民法典中明线暗线相辅相成的结论。关娜的报告首先回顾了中国人权的理论与实践,进而从中国人权思想发展变化的三大阶段、人权发展变化三大阶段之范式转换、中华传统文化视域下人权发展的内在逻辑三个方面全面展开,从而论述新时代下人权迭代新阶段的范式革新及价值意蕴。
在与谈环节中,王怡然首先肯定了报告人的文化自信。她认为邵永强的报告形式上语言凝练、提炼准确,内容上“德主刑辅”的价值取向能够使价值和规范相向而行。她认为关娜的报告受限于篇幅的原因,对于传统法文化视角下人权的流变并未完全展开,但关娜提出中国人权是一种民本的人权,是亮眼的理论创新。陈泽认为二者的文章各有千秋,各具侧重。他认为邵永强的报告明线暗线明确,逻辑清晰,而后提出了在《民法典》宏观贯彻前提下,将其运用于微观规则中适用进路等研究建议。他认为关娜的报告具有创新性的意义,并给出文章的细节处的修改建议。
在专家点评环节中,王立首先表达了对于青年人关注传统法律文化关注的欣慰。她认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要坚持政治引领,尤其是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引领。习近平文化思想中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是研究的重要依据。其次,她强调研究中要坚持研究中的文化自信,例如在人权的研究当中,即使中国古代没有人权的概念,但也应当关注很多相关内容。进而她指出应当如何在传统法文化研究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着重关切史料中的细节,并对关娜的报告作出理论及实例上的补充。
11月18日下午分报告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探索
第一分论坛的主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探索”,各单元分别由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刘子良、李静和周鑫淼主持。
第一分论坛 第一单元轻罪刑事政策与社会治理
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的主题为“轻罪刑事政策与社会治理”,该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刘子良主持。该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任东作题为《“政策出罪”的轻罪治理模式审思——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的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盛嘉骏作题为《公众对犯罪的恐惧是如何被放大的?——兼论刑法应如何回应公众的恐惧》的报告,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左智鸣作题为《<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机制的反思与重构》的报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樊少江与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书鸿做专家点评。
任东提出《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背后隐藏着“轻罪治理的困境”问题,最终起作用的是“刑事政策”,他分析了我国醉驾治理的历史脉络,从实用主义的治理思维、停顿不前的诉讼规则展开深层思考。盛嘉骏提出犯罪恐惧并不总是和犯罪态势是一致的,媒体的过度渲染、网络时代的快速传播是犯罪恐惧被放大的重要原因,对此国家应在风险沟通、扩大刑事司法公众参与、提升集体效能上付出更多努力,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左智鸣认为但书出罪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具有立法和司法的双重面向、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两个方面,进而从对但书条款的规范阐释和但书条款在犯罪构成体系内部的出罪位置两方面分析了但书出罪的体系位置,对现有但书出罪方案进行了检讨与反思,提出构建但书出罪的应然方向。
与谈人张印认为三位发言人都展开了非常精深和优秀的报告。针对任东博士的文章,他认为选题角度新颖,建议对程序和实体的互动关系这一解决路径提出具体方案;针对盛嘉骏博士的文章,他认为公众对于犯罪的恐惧问题非常有启发意义,但对于副标题的使用、轻罪时代的积极立法观问题的论述还有值得商榷之处,需要在实证的角度进行更强的论证;针对左智鸣博士的文章,他认为但书出罪的路径问题有很大意义,建议对如何在构成要件当中出罪、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的关系方面加强论述。与谈人樊少江也针对三位博士的文章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针对任东博士的文章,建议加强对于刑事政策的优势和弊端这一问题的分析,在政策与轻罪的程序构建问题上加强论证;针对盛嘉骏博士的文章,建议丰富刑法的回应方面的内容,在解决措施方面可以考虑媒体的角度;针对左智鸣博士的文章,认为但书条款并不具有违法阻却功能这一观点可以商榷。
赵书鸿老师认为三位同学的基础知识扎实、文章的选题很有意义,但存在共性的问题,即论证的逻辑能力不足,这与我国长期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有关。针对任东博士的文章,他认为前面的醉驾治理脉络梳理部分内容十分详实,值得肯定,但是后面的对策论证不足,还需进一步充实;针对盛嘉骏博士的文章,他建议丰富文献综述的内容,并且用更多的实证数据说明问题;针对左智鸣博士的文章,他提出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盲目借鉴外国法的内容,要深入思考理论的来源,结合中国本土的法治环境予以完善。最后对三篇文章予以肯定,同时也建议三位博士和其他同学都要注重加强论证能力和语言水平。
第一分论坛 第二单元公益诉讼的理论发展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的主题为“公益诉讼的理论发展”,该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李静主持。该单元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新作题为《<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及衔接关系实证研究》的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巧玲作题为《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回应型检察公益诉讼模式研究》的报告。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李树训、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家骆与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跃敏做专家点评。
赵新通过对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及衔接困境进行实践检视,分析了法律文本规范样态,建议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市地级(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以下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未来我国应当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诉讼主体结构。徐巧玲认为回应型检察公益诉讼模式面临着公益诉讼实施主体“国家化”、公共利益客体范围不周延的现实挑战,应当立足本土理论,严格把握检察权能动性与谦抑性的基本属性,积极拓展案件范围,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创新履职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构建自下而上的纠纷解决模式。
与谈人李树训认为两篇文章逻辑清晰、观点明确、选题新颖,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针对赵新博士的文章,他建议在理论上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相区分,个别案例需要增强论证和说服力;针对徐巧玲博士的文章,他提出这一选题符合热点,作者选题出发点新颖,建议将“枫桥经验”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和公益诉讼相结合,强化论证说理。与谈人何家骆认为,赵新博士的文章选题以小见大、检索案例丰富,值得学习,同时建议要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区分,并认为诉讼主体的拓展问题仍值得商榷;徐巧玲博士的文章思路清晰、选题独特,但文章的理论性和说理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建议作者继续进行相关文献的检索。
熊跃敏教授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提出这一单元的选题非常及时,对公益诉讼的理论发展展开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针对赵新博士的文章,她认为该文选题敏锐抓住了民法典中新的法条,研究方法也契合主题,实证研究扎实,实体跟程序的交融,论证深入,建议明确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分;针对徐巧玲博士的文章,她认为该文视角多元、内容全面,理论功底深厚,建议加强对于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回应型检察公益诉讼模式的契合程度。最后就检察公益诉讼中所涉及的几个重点的理论问题跟在场同学进行交流,希望相关研究方向的同学们能够关注这些理论问题。
第一分论坛 第三单元涉外法治与国家治理专题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涉外法治与国家治理专题”,该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周鑫淼主持。该单元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尚琦作题为《ftas框架下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不足及中国式启示》的报告,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霍俊先作题为《depa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差异与中国因应》的报告。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毛政凯、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佳与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滨做专家点评。
马尚琦提出ftas框架下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具有几点不足:金融数据界定不统一、分类不清楚,主体“跨境”规制不全,美、英、中三大规制模式及其例外规定难以协调适用;原因是各国金融数据开放立场存在差异、金融数据的国际立法具有滞后性、现有金融数据国际立法仅属于倡导意义的软法性质;完善ftas框架下金融数据跨境规则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统筹推进金融数据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积极推动金融数据跨境国际规则的合作谈判与制度完善,健全金融数据国内立法的配套措施。霍俊先对depa规则及其特征进行述析,比较了depa和我国为代表的rcep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异同,提出加入depa的战略价值在于应对潜在的地缘政治风险、加快构建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以及缓解治理赤字、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最后从坚持合作包容性的立法理念、构建多样化的数据跨境管辖要求、在自贸区(港)探索限缩例外适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善用国际合作的内生动力探索高水平规则等方面提出了中国因应建议。
与谈人毛政凯认为两篇文章均论证充分、思路清晰,针对马尚琦博士的文章,建议对ftas框架进行解释,并且可以考虑将中国式启示换一个词,侧重于我国怎么去应对解决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中的弊端;针对霍俊先博士的文章,提出我国在推进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过程中,需要做好数字贸易发展需求、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现状及我国参与的国际相关规则要求的平衡;共同建议是综合分析影响不同国家和经济体跨境数据流动治理选择分化的思想观念、社会现实、行为偏好和外部环境等因素。与谈人李佳认为这两篇文章都是当前数据法学中的研究热点,作者结合数据跨境流动的主题和国际经济法中的内容进行了相关探讨,具有很大的前瞻性。当前中国在面对国际经济协定中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时,要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数据主权之间找到适合的平衡点。各国基于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家现实情况在不同的国际经济协定中规定了水平不同的数据规制条款,其他国家应该如何应对是一个现实而急迫的问题。
李滨教授认为两篇文章选题新颖、资料丰富,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并提出具体建议:针对马尚琦博士的文章,他建议就该问题进一步进行政策或原因的分析、不同国家在处理安全和自由流动的时候采取不同做法的立场,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针对霍俊先博士的文章,他认为这一选题是热点问题,文中关于在自贸区探索的例外做法,包括建立负面清单等,都是带有闪光点的一些思考,建议就这些制度如何实现其功能展开进一步论述,深化对策性研究。
11月18日下午分报告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法治保障研究
分报告二的主题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法治保障研究”。其各单元均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硕进行主持。
分报告二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新时代的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经济安全”,该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常欢作题为《论中国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从学科的普遍性、特殊性和包容性展开分析》的报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维蕊作题为《功能主义视角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检视与规范构造》的报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梁竞霆、黄子晋参加与谈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蕊教授进行专家点评。
常欢认为,研究中国经济改革不能只从单纯比较的角度切入,而应做到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协调,突出中国主体性、自主性的因素。应以包容性的中国经济法学协调特殊性与普遍性,强化普遍性的同时尊重事实与差异,探索推动世界包容性发展的可能性。朱维蕊提出我国互联网领域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反竞争风险及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此类行为看似有法可循,实则无法可依的规制现状,主张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下予以实现,并阐释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实现的促进,针对规范适用作出了具体的要件分析。
在与谈环节中,梁竞霆在如何确定世界经济法的主体、中国法学的体系如何更有包容性的开展、滥用相对优势的理论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核心例证是否真实存在优势滥用问题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思考。黄子晋梳理了上述两篇报告的整体框架,并提出能否通过普遍性、特殊性、包容性进一步论述经济法的系统规制问题以及如何克服滥用优势地位的定位模糊性和有效应对立法保护中增加的成本与问题等深入思考。
在专家点评环节中,李蕊教授充分肯定了两篇文章所聚焦问题的前沿性,指出一代代中国经济法学者始终努力构建本土化的自主知识体系。李蕊教授认为两篇文章采取宏观的叙事角度,引发她的新思考——身处智能化数字化的新发展阶段,经济法能做什么?经济法学者需要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和新要求,尤其是要对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有更深入的思考,努力提出自己的分析框架,进而在诸如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等问题上有更进一步的回答,亦可在传统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驱动下着眼于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要素展开分析。
分报告二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依法行政与国家治理的理论发展”,该单元中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雯作题为《我国公共卫生法“预防为主”原则的内涵阐释》的报告;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赖鸣华作题为《论平台责任与政府监管的功能主义关系》的报告;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作题为《合意还是对峙?行政争议适用诉前调解的边界》的报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程斌和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蒋逸天参加与谈环节,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唐璨副教授进行专家点评。
杨雯提出我国公共卫生法“预防为主”原则存在性质不清定位不明,无法发挥规范指引作用从而急需内涵阐释的问题,从价值目标、责任主体、预防对象、内在逻辑明确了该原则的基本内涵与要素,对“预防为主”原则的内部结构作了详细说明。赖鸣华指出,现有研究的关注重点侧重于强化平台责任,而鲜少讨论政府监管如何更好的与平台责任进行互动,最大程度发挥应有功效。随着时代的发展,功能主义法治路径在立法机关、监管机构与平台企业三者间搭建起来,但在平台治理实践中出现了平台责任的单向深化趋势。而作为功能主义路径中承前启后的监管机构应发挥更为关键作用,具体表现为深入推进元规制模式的更新以及转移监管重点至平台内部管理计划的审核监督。刘子婧认为,近来司法实践中愈发强调的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存在制度定位不清晰、适用范围不明确和终结程序不确定的问题,认为应在设立行政调解边界的正当性基础上,采取“概括 列举 排除”模式明确诉前调解范围,完善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的终结机制。
在与谈环节中,程斌用“新”与“实”概括了三位同学的报告内容:“新”体现在选题、角度、观点均十分新颖;“实”体现在问题真实,内容充实、基础扎实,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三位同学的论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蒋逸天对三位同学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梳理,并对文章部分内容论证路径的完善、概念间关系进一步的论述、增强政策针对性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
在专家点评环节中,唐璨副教授对三位博士研究生的论文进行了逐一点评。对于杨雯同学的论文,唐璨副教授首先肯定了其拥有较为优秀的方法论,能够很好运用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来阐释公共卫生领域中的“预防为主”原则。并建议杨雯同学在疾病发生后扩大化的这一演变过程中进一步丰富该原则的内涵阐释,完善将方针解读为法律原则的论证以及回应当前修法趋势下方针式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对于赖鸣华同学的论文,唐璨副教授肯定了其选题的敏锐性,同时也指出论文内容存在观点与电子商务的研究场域联系不强、政府干预企业内部管理计划的正当性论证仍待补足、两个维度互动性展现仍待更充分等问题,希望加以完善。对于刘子婧同学的论文,唐璨副教授肯定了其选题的意义,针对文章的格式细节耐心指出待调整的部分;针对文章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如案件的选择应更贴合行政诉讼领域、不同观点应注重协调而不可自相矛盾、列举部分的写作思路逻辑应更清晰等。
11月18日下午圆桌论坛
圆桌论坛一的主题为“绿水青山的法律保护”,该圆桌论坛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韩康宁主持。该圆桌论坛中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佩霖作《<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疏释》的主题发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冯莉作《“双碳”目标背景下我国绿色低碳法律体系:现实障碍与完善路径》的主题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李晓慧作《预防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中的适用:适用现状与规范适用路径构建》的主题发言。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梁树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瑞、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小康与谈。北京大学助理教授吴凯杰做点评指导。
李佩霖从我国民事责任体例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形成历史入手,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优势以及问题,并针对目前的问题提出学理上利用权利与请求权体系作中层衔接、明确责任关系的九游会棋牌的解决方案,梳理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与性质。冯莉介绍了我国绿色低碳法律法规的现状,对低碳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进行梳理,揭示了我国绿色低碳法律体系存在的现实障碍,并借鉴德国、英国在绿色低碳法律制度经验并总结了对我国的相关启示,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绿色低碳法律体系的路径。李晓慧以绿孔雀案为切入点,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预防原则的重要性。并通过提炼司法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对民事公益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诉讼不同类案件中的预防原则适用问题进行讨论。总结出目前的大部分裁判文书对预防原则的适用出现了概念混淆、理论基础不充分的问题,并提出了适用预防原则的正当性。
梁树森认为李佩霖的文章既分析了历史动因以及当前存在的体例矛盾,又结合了既有规范分析以及历史分析、案例分析,文章非常有学术规范、常看常新。但对于文章的立意是从立法还是法律适用上进行讨论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于冯莉的文章,他认为该文章梳理了国家现有绿色低碳法律规范体系,指出了现行法律体系的障碍,现实意义重大,实践性强。但需要在绿色低碳是价值理念还是法律原则、绿色低碳是否足够作为逻辑主线等方面加强论述。对于李晓慧的文章,他认为该文章指出了当前预防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法律原则的选择与适用中存在的难题,构建出预防原则的适用途径,但文章缺少对预防原则的科学不确定性、适用标准、风险决策、预防措施的采取、举证责任、司法审查等等范畴的论证,文章编排缺乏层次感,论述的构造需要再做调整。
刘瑞认为三位同学的论文论证思路、写作方法对她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对于李佩霖的文章,她认为文章题目中的“疏释”二字放在题目无法完全概括文章内容。对于冯莉的文章,她认为存在题目需要精简,对问题的成因则需要再详细描述。而在比较法部分,她认为目前强调的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的现代化,文章缺乏域外法如何与我国国情结合的论述。对于李晓慧的文章,她认为文章题目以及章节标题需要精简,在司法保护的适用部分需要增强论述,同时加强对于预防原则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适用与预防性原则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及论述二者的区别与相同点。
张小康认为李佩霖文章行文成熟,但就文章以物权请求权的原理来论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提出疑惑。对于冯莉的文章,他认为文章主要讨论了德国和英国在碳中和方面的经验,但二者已经达到碳峰值,与我国还在达到峰值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存在显著差异。文章应着重讨论德国在单一立法后仍未吸收分散立法的原因、作用以及法律规制的内容。对于李晓慧的文章,他认为文章需要在预防原则的适用边界等部分加强论述,需要考虑典型案例是否有特定政治导向以及价值引领作用。
吴凯杰助理教授就三位同学的文章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一篇合格的论文需要考察四个方面:选题、结构、论证与形式。对于李佩霖的文章,他认为该文章以小见大,论述观点清晰,观点新颖。但是存在头重脚轻的问题,需要删减引言并加强文章论证的部分,同时应该在六种责任形态的类型区分是如何影响立法司法这一方面多加阐述。对于冯莉的文章,他认为文章存在选题较宏观、摘要冗长、行文结构分散、参考文献陈旧等问题,需要提炼核心观点,形成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线。在比较法方面可以形成先总结不同的模式再选取几个国家作为代表的行文模式。对于李晓慧的文章,他认为该文章的选题过大,文献需要更新,行文结构需要分清主次,重点阐述四个概念的区别,并加强选取的案例如何支持论点方面的论述。
圆桌论坛二的主题为“新技术领域的法律制度供给”,该圆桌论坛由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鲁力主持。该圆桌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田小楚作《元宇宙生成物的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论争与法律适用》的主题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林彬作《论深度合成产品的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界定》的主题发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杨灵丽作《云计算用户数据迁移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秦瑞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玮琛、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梦龙与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旭做专家点评。
田小楚通过对元宇宙及其生成物概念以及该领域中法律权利与客体之争的介绍,提出元宇宙中的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理论扩张。之后,通过对“公域”“私权”的利益博弈、权利法定主义到权利评价主义的权衡、权利限制标准的“一元论”到“多元论”等问题的重点讨论,她提出元宇宙中的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法律适用需要对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客体标准的界分以及权利的限制规则方面做出改变来解决问题。
林彬以深度合成技术的概念以及与该概念有关的现有司法裁判为引,提出了深度合成产品法律定性的难点、改造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制度的可能性探讨。参考法律经济学中经典的“卡梅框架”,他对禁易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在深度合成技术法律问题中的运用进行了论述;另一方面,他认为哈伯格规则的引入能够取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之所长,兼顾aigc产业的事前激励和事后效率。他的核心观点是通过独创性标准的改造让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法保证深度合成产品的价值实现。
杨灵丽通过对国家以及地方立法两个层面的数据相关立法情况的梳理,分析出目前数据迁移存在数据迁移权的禁止与限制、用户知情权模糊、数据处理权行使受限、数据安全面临挑战、云迁移服务协议明显有失公平等的法律风险。对此,她提出通过建立数据迁移权的确权、政策倾斜和责任共担等途径进行救济。
秦瑞标认为林彬的文章对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讨论目的更像是促进交易和流通,与文章的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界定标题不同。对于行文架构方面,文章需要删减背景介绍,充实能够证明观点的部分。建议将深度合成技术的发展与困境以及传统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理论的应用与局限放在一起共同讨论。对于杨灵丽的文章,他认为该文章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但是文章没有将法律问题有机结合起来讨论。文章提出的云计算用户数据迁移的法律风险将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杂糅,需要与现有法律结合起来讨论。对于田小楚的文章,他认为该文从元宇宙的概念介绍出发,揭示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法在元宇宙世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文章在问题意识上突出了元宇宙的虚拟世界背景,但文章对元宇宙在何种情况下会出现法律无法适用的情形并未进行深入讨论。
张玮琛对三位同学的文章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对于田小楚的文章,他认为元宇宙生成物不能完全等同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需要进一步阐明。他建议在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的标准认定客体之争中举的例子需要更加宏观,同时增加一些实践性案例进行讨论。对于林彬的文章,他认为文章需要考虑深度合成产品与aigc是否是同一概念,增加对深度合成技术本身的阐述,深入剖析文中引用的两个案例以及法官裁判的思路。对于杨灵丽的文章,他认为该文章选题新颖,但需要考虑文章标题中的“云”字存在的意义。从内容上看,需要将政策和立法分开阐述,明晰数据迁移权的发展以及数据处理权行使的表现和风险。
孙梦龙认为在田小楚的文章中需要考虑元宇宙本身是否能生成物,它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区别。文章对知识产权制度优化的分析需要分析出传统工业社会与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理论预设,并将元宇宙技术与之对比,讨论它在法哲学上做出的改进。对于林彬的文章,他认为深度合成物的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界定要以数据法为基础,尤其是aigc,讨论用户与平台的责任划分界限。对于杨灵丽的文章,他认为可以借鉴欧盟gdp2中的数据可携带权讨论中国市场中数据中介制度作为用户与平台之间的信任机制要如何建立。
杨旭老师就三位同学的文章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于田小楚的文章,他认为需要注意论文写作中的技术性问题。对于林彬的文章,他认为文章在提出问题时需要补充现行法的依据。对于杨灵丽的文章,他认为需要加长文章篇幅,深入研究个保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对于个人信息携带权的制度,部分解决文章提出的问题。他还提出,法教义学与法经济学并不必然冲突,研究者恰恰需要从法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整个评价框架内尽可能地考虑各种价值。之后的研究涉及法学方法论,在对现行法上的条文进行法律规范的解释以及漏洞查找的基础上,进行续造并填补漏洞,在解释论的框架下去解决问题。在我们不断地追着技术前沿问题探索的时候,也需要不断回归传统的基本理论和法学方法。新技术领域的规范依然首先由立法者供给,在立法者言语不清或者规范不完整的时候,需要法官或者其他的解释者进行解释或者续造。
11月18日下午 颁奖仪式暨闭幕式
本届论坛闭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学术型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李德嘉主持。李老师回顾了过去承担京师法学博士论坛会务工作的体验,抒发了感悟与感慨,并再次感谢各位博士生的参会。
随后,李德嘉老师宣读了第五届京师法学博士论坛的获奖名单。本届论坛共有12篇获奖论文获奖。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6篇。
最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振杰教授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贺丹副教授分别致闭幕词。
周振杰副院长首先欢迎各位博士生参加本论坛,祝贺本论坛成功闭幕,为各位获奖同学感到由衷的欣喜。他表示该论坛是对于博士生而言非常好的交流机会,该论坛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他总结到,该论坛呈现传统和现代的融合、国内和涉外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专业交叉融合、上一代与下一代相融合的特点。他殷切希望京师法学博士论坛能够继续办下去,希望各位参会博士生能够继续支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相关活动和工作。
贺丹副院长的致辞主要表达三个感谢和一个期望。她特别感谢各位专家在参会前后的辛勤付出,特别感谢各位同学的出席,特别感谢会务组在李德嘉、严厚福老师的领导下进行的工作。她期望北师大法学院的硕士、博士同学们能够刻苦钻研、砥砺前行,为未来中国法学的发展作出卓越的贡献!
本次京师法学博士论坛不仅为全国各高校的法学博士研究生搭建了一个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也为青年学者们提供了展示自我、共同进步的机会,在与会博士研究生和专家学者间取得了很好的反响。同时,此次论坛充分展现了新时代青年学者及博士研究生们将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的情怀和赤子之心。至此,第五届京师法学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圆满落下帷幕,期待明年初冬再会!